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要求。
新风量要求
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的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3.6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3.7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3.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9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 低于排风口;
c)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d) 进排风不应短路。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指标包括:
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及嗜肺军团菌等。
如在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或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立即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面对政府各部门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重视和加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自律,提高清洗意识,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和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有效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与流行性疾病的潜在危害,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集中空调通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